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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ZE Research | Remedies and Key Points of Judicial Review for Domestic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wards (Part 2)


Release time:

2024-10-09

Author:

Ronze

Source:

Ronze

If you need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article, please contact us at: contactus@ronzelaw.com.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人们熟知的“一裁终局”,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裁决书载明的权利方即有权依据《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方即使不服仲裁裁决也无权提起上诉。

 

根据司法部在2024年9月6日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数据,目前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达8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500多万起,涉案标的额8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仅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就办理了仲裁案件60.7万件,同比增长27.8%,标的总额是1.16万亿元,同比增长17.7%。

 

在如此数量的仲裁案件中,难免会有当事人对商事仲裁裁决不服,并希望寻求救济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余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4,100余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6万余件;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48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700余件。

本文将分上中下三篇,分别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驳回强制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三个层面,基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法院裁判指引文件以及上百篇公开裁判文书,梳理有关不服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以及相关司法审查要点问题,供各方讨论、参考。本篇为中篇。

 

仲裁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驳回执行申请

 

1、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需要留意的是,上述情形中,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相关司法实践

 

从前述法律规定的可以由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事由可以看出,该等情形主要适用于仲裁裁决申请事项不具有可执行条件的情形,也即针对执行法院难以确定执行对象、执行金额、执行范围或者执行标的难以明确等情形,更多情况下系法院在执行立案受理过程中予以审查。

 

针对驳回执行申请类案件中,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值得关注:

 

(1) 严格区分驳回执行申请程序与申请不予执行程序,二者理由不得混用

 

实践中,有法院会将驳回执行申请程序与本文第三部分所述的不予执行申请程序进行混同,而且该等情形还非个案。例如:

 

在(2023)最高法执监42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王某已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其作为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庭参与仲裁活动。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案件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仲裁裁决能否立案执行及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但二者的理由和依据均不相同,不能依据不予执行的理由裁定不予立案(类似的还有(2023)最高法执监509号案件等)。

 

在(2023)最高法执监23号等系列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通过金融服务公司某金融平台借款,属于因网络借贷产生的纠纷,出借人向不特定借款人出借款项,应当具备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合法资质。仲裁中并没有对金融服务公司是否具备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查认定。小贷公司根据授信借款合同,代为归还款项时委托第三人支付,且支付量大,涉人数众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也没有审查认定。在现有证据下,应认定金融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乐山某公司根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缺乏合法性基础,执行申请应予驳回。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诉程序中认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执行立案审查程序法律依据不同,审查启动方式、审查标准及救济途径也均不同。四川高院、泸州中院将有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作为认定事实及作出审查处理结论的依据,但由此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2) 严格区分执行标的对应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还是行为请求权

 

在(2022)最高法执监153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裁决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但房产不在被执行人名下,因此裁定驳回执行。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诉程序中认为:

 

仲裁裁决内容为被执行人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和不动产登记、将该房产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手续,该裁决内容明确具体。被执行人未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将涉案房产办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广州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广州中院裁定驳回申请,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应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等责任。执行法院也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若因客观原因,本案确无可能执行到位,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各方当事人可通过另诉等方式解决纠纷。广东高院复议裁定以涉案房产权属不明确为由认定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并据此维持广州中院驳回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的裁定,存有不当。

 

(3) 部分裁决不明确的情况,可以通过征询仲裁委员会意见进行明确的,应征询仲裁委员会意见

 

在(2021)最高法执监344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裁决中“2677.1万元尚欠的部分”是多少,在裁决中并未有体现,因此属于仲裁裁决不明确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征询仲裁委员会意见,本案中,相关法院未征询意见即认为仲裁庭无法通过补正或说明予以补救,从而驳回执行申请不当。

 

(4) 不突破裁决原意的情况下,可从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角度予以理解和处理

 

在(2021)最高法执监242号案件中,仲裁裁决内容为“农行韶山支行向彭要建支付案涉租赁物增值补偿款370万元,限在案涉租赁物依法拍卖成交且全部拍卖款项到账之日起3日内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理解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

 

因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时案涉租赁物能否拍卖成交尚不确定,因此,“租赁物依法拍卖成交且全部拍卖款项到账之日起3日内”可视为农行韶山支行向彭要建支付案涉租赁物增值补偿款的附设条件。

 

该条件中,并没有物权变动这一限制条件。现案涉租赁物已转让给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且在该公司的支配控制下,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湖南高院出具的《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的答复》称,曾多次要求农行湘潭分行、农行韶山支行配合办理韶山市茶厂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变更登记,但因涉及多方主体、多个行政部门等客观障碍,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彭要建等到案涉租赁物发生变更登记再申请执行不利于对其权利的保护,亦不符合仲裁裁决的原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一二审法院关于驳回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

 

三、仲裁被申请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4,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5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具体包括:(1)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2)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3)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4)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需要留意的是,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具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3)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具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该种情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适用)。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进行审查,并应当进行询问;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如果审核的理由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高级人民法院拟同意的,还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2、相关司法实践

 

相较于撤销商事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量相对较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披露,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700余件,审结1,700余件(暂无最终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数据)。另根据《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23)》披露,截至2023年9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审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22件(其中1件涉外),其中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为0件。

 

(1) 关于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从前述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法律规定情形和不予执行的法律规定情形可以看出,尽管二者规定的法律来源不一致,但具体依据/理由基本是差不多的;不过二者依然存在诸多区别:

(2) 关于相关常见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规定大体相同,对于相关具体不予执行理由的司法实践分析,此处不再赘述,但在本部分笔者将引用上海二中院在《2017-2021年仲裁纠纷案件执行白皮书》中提出的,仲裁裁决执行中发现部分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能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

 

A. 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在山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仲裁员张某由申请人山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另外两名仲裁员由某仲裁委员会选定。但裁决书中未对被申请人选定或委托某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情况进行相关说明,而且仲裁员张某还是申请执行人山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该案中,上海二中院最终认定该仲裁纠纷案件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不予执行该案仲裁裁决。

 

关于违反仲裁程序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在(2012)执监字第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1)对于仲裁规则的适用是否错误,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且需要审查适用错误的裁判规则是否对案件审理具有实质性影响,单纯的笔误不足以认定程序违法;(2)延长审理期限的相关审批程序是仲裁机构应遵循的内部规则,并非当事人可以主张的程序权利,是否经过审批不影响仲裁程序和结果的正当性,故不应以其作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而不予执行的事由。

 

B. “先予仲裁”违反法定程序。

 

随着网络借贷纠纷的集中爆发,部分仲裁机构选择运用更为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网络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方式,湛江仲裁委员会为了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创造了先予仲裁机制(具体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先予仲裁机制,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

 

C. 网络仲裁中的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导致相关文书没有实际送达,未能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程序权利。

 

在网络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通过当事人在合同中预留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对相关仲裁材料及文书进行电子送达时,并不会审核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是否仍在使用,即使邮箱或短信显示发送成功,但被申请人不一定实际收到,这也导致被申请人缺席审理成为网络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我院执行的绝大部分使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仲裁纠纷案件中,多数被执行人的电话号码是空号,少数被执行人的电话号码虽然能打通但是一直无人接听,部分被执行人是在被限制高消费或者列入失信名单时才知晓有仲裁纠纷发生。在部分案件中,因被申请人未实际收到相关仲裁材料缺席审理,甚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影响正确、公正裁决。

 

(未完待续)

 

【注释】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时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但需要在执行终结之前。

 

5. 需要留意的是,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还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实践中,该等报核时间往往较长,一般不计算在该等法定审查期限内。

 

(实习生许语赏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封面图源: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