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fessional Research

RONZE Research | Remedies and Key Points of Judicial Review for Domestic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wards (Part 1)


Release time:

2024-10-08

Author:

Ronze

Source:

Ronze

If you need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article, please contact us at: contactus@ronzelaw.com.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人们熟知的“一裁终局”,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裁决书载明的权利方即有权依据《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方即使不服仲裁裁决也无权提起上诉。

 

根据司法部在2024年9月6日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数据,目前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达8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500多万起,涉案标的额8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仅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就办理了仲裁案件60.7万件,同比增长27.8%,标的总额是1.16万亿元,同比增长17.7%。

 

在如此数量的仲裁案件中,难免会有当事人对商事仲裁裁决不服,并希望寻求救济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余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4,100余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6万余件;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48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700余件。

本文将分上中下三篇,分别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驳回强制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三个层面,基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法院裁判指引文件以及上百篇公开裁判文书,梳理有关不服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以及相关司法审查要点问题,供各方讨论、参考。本篇为上篇。

 

仲裁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至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具体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需要留意的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该事由如果属实,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且该等违反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该种情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适用)。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询问当事人;并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根据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人民法院经审查拟认定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如果审核的理由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高级人民法院拟同意的,还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实践中,该等报核时间不计算在两个月时限内)。

 

2、相关司法实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2021)》披露,北京四中院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共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313件,2020年受理508件,2021年662件,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披露,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8万余件。其中,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552件,撤裁率为5.11%,相较2022年5.28%的撤裁率基本持平。地方上,《重庆法院2016年至2021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报告》显示,2016年至2021年,重庆法院共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383件,审结撤裁类案件共1360件。其中,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42件,占比3%;调解39件,占比2.9%。

 

此外,根据《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23)》披露,截至2023年9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审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246件(其中共有4件案件被裁定重新仲裁,1件被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排名前五的理由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没有仲裁协议。

 

在撤销仲裁裁决类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包括:

 

(1) 关于是否存在仲裁协议

 

在北京四中院发布的《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2021)》中,法院总结了以下典型问题:

 

A. 仲裁协议的法定权利承继人(包括当事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的法定债权转让与继受)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不因为承继人没有签署书面仲裁协议就撤销仲裁裁决。

 

B. 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时,如果担保人参与了主合同签订,且担保合同没有明确排除仲裁管辖,应当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合同有约束力;如果担保人没有参与主合同签署,担保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使用主合同约定的管辖,则担保人以担保合同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C. 双方虽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参加了仲裁程序,或者经仲裁庭有效送达收到仲裁通知书,但并未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撤裁主张不予支持。

 

除此以外,该争议焦点的主要问题是仲裁协议是否成立;该等争议焦点的判断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仲裁管辖权纠纷)案件较为一致,本文不予赘述。

 

(2) 关于裁决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在北京四中院发布的《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2021)》中,法院总结了以下典型问题:

 

A. 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时,需要区分该等争议是属于行政纠纷还是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民事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机关以公权力行使者的身份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仍然是一种行政权行使方式。

 

B. 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不排除当事人书面确认的仲裁管辖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并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仲裁庭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除此以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C. 裁决事项部分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超出部分应予撤销。

 

在(2021)辽10民特9号案件中,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胡某某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至辽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然而,仲裁裁决涉及的一、三、四项请求系基于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胡某某另行送达的《关于三院东侧原商业网点回迁安置补偿说明》,该说明单方约定了或诉或裁条款,依法为无效约定。为此,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时明确提出胡某某第一、三、四项请求仲裁请求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最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裁决中超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约定的拆迁补偿费部分的裁决内容。

 

D. 如果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请求范围,也属于超裁。

 

在(2020)陕01民特180号案件中,仲裁申请人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据此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向当事人释明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并告知申请人可在仲裁庭审结束后一周内向仲裁庭提交变更申请。但申请人只于庭后向仲裁委提交了《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对合同效力问题未作表态,只对请求的资金占用费金额进行了变更,未变更其他仲裁请求事项。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亿公司基于涉案合同有效向仲裁庭提出的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等仲裁请求尚未变更,仲裁裁决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以及基于合同无效对本案作出的相应处理属于超裁。

 

(3)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法

 

如前“相关法律规定”部分所述,并非所有的仲裁程序违法都会导致撤销仲裁裁决的结果,只有程序违法达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程度才能触发撤裁;加上实践中,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基本都会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仲裁程序是否有异议,因此实践中,对于各方当事人都出庭的商事仲裁案件,因为仲裁程序违法而直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近年来并不多见2

 

不过也有例外,在(2019)浙02民特81号案件中,法院即认定仲裁庭在开庭后的评议环节程序违法:在本案中,受理法院经调取仲裁委员会全部案卷查明,仲裁庭于2018年12月26日进行了最后一次评议(根据首席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反映,宁波仲裁委员会主任参与了该次评议并对案件处理发表了意见),此次评议针对工期延误损失如何计算问题,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但评议笔录记载的评议结果与三位仲裁员发表的意见均不一致,三位仲裁员均在评议结果之下即评议笔录尾部签名。而(2017)甬仲字第6号裁决书主文与该次评议结果一致。法院据此认为,该仲裁裁决的形成不符合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亦有违仲裁庭独立裁决制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属于程序违法;并最终裁定撤销了仲裁裁决。

 

除此之外,关于仲裁程序违法而撤裁的案件中,大部分集中在未能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导致一方没有到场行使答辩权利,仲裁庭缺席仲裁的情形。对此,“成功撤销仲裁裁决的常见情形”一文进行了详细阐述,具体事项包括:

 

A. 仲裁机构未能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仲裁庭组成情况。

 

B. 仲裁机构未穷尽其他送达途径,直接采用公告送达。

 

C. 仲裁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线索却拒不提供,致使仲裁机构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参与仲裁程序。

 

D. 关键证据未经交换和质证。

 

(4) 关于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项国际通用但内涵又比较复杂的撤裁理由。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才规定,人民法院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关于何为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曾在(2020)京04民特661号案件中明确,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同于当事人的利益;在(2020)京04民特607号中更是提出:所谓“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普遍认可、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等,涉及全体社会成员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中,最高人民法院列出了几项司法审查案例与裁判规则,其中包括:

 

A. 违反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某某与陈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示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严格禁止,坚持依法取缔。因此,以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为基础展开的投资交易等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案涉仲裁裁决依照李某某与陈某某关于莱特币与人民币折合计算的约定,裁决李某某返还人民币及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莱特币这一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意见。

 

该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99号指导案例精神一致,在该案中,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B. 双方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李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示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从李某甲系李某乙的兄长,李某乙与王某相约去澳门赌博等借款背景事实,结合该案100万元的资金走向,李某甲对其妹李某乙在澳门所从事的放贷赌博抽成职业应该有所知晓,案涉100万元借款实际系为赌博提供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之规定,在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而赌博之行为系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案涉款项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意见。

 

然而,该案值得进一步追问的问题在于,“违背公序良俗”并不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仲裁庭却没有认定,就意味着该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C. 执行与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民事判决相冲突的仲裁裁决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阿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请示一案(该案尽管涉及的是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事项,但因为涉及到对何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因此在此一并列出。)中,案涉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基于山东晨某公司拒绝向阿某公司供应蒸汽以及寻求司法解散合资公司构成违约这一事实认定而作出的。仲裁庭关于晨某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的认定,与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民事判决构成实质上的冲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认定,晨某公司拒绝供应蒸汽是因阿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蒸汽费,晨某公司不构成违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鲁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以阿某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判令合资公司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以上两份判决均为案涉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生效判决,案涉仲裁裁决主文虽然与以上两份判决的判项没有直接冲突,但裁决中对主文起到关键决定性作用的事实认定与该两份判决中的事实认定构成实质冲突,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情形。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不予认可和执行案涉香港仲裁裁决的意见。

 

(5) 关于仲裁案件可能与刑事案件交叉的问题

 

A. 仲裁领域刑商交叉问题日渐引起重视

 

关于仲裁案件可能与刑事案件交叉的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在发布的《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23)》予以了明确关注,并提出了该等情形下,法院和仲裁委存在的“同案不同裁”现象:如,于某某与钱某某申请撤销某银行仲裁裁决两案,因为这两案涉及以房养老诈骗,已有公安刑事立案通知书,法院一般会以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移送公安,而仲裁庭则认为银行作为资金出借方并非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从而裁决执行老人房产以还银行欠款。对此,北京金融法院在白皮书中提出,建议仲裁院加强仲裁案件中民刑交叉因素识别,妥善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明确民刑交叉因素判断标准,对于刑事案件审理确实涉及仲裁案件实体审理的,如以房养老诈骗等,建议仲裁院应予以全面考量,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不能以“仲裁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关联”为由简单进行裁决。

 

然而,该类问题具体如何解决,实践中其实存在较大困境。

 

B. 仲裁阶段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程序衔接尚不明确

 

在北京四中院发布的《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2021)》中,北京四中院即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内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部分涉众型理财纠纷案件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刑事问题,仲裁庭未能移送公安机关,而径行按照民事争议处理方式作出仲裁裁决。就民事诉讼案件而言,民事案件涉刑移送审理的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并未规定纠纷涉及刑事因素,仲裁庭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另外仲裁规则只对仲裁程序中止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涉及刑事案件应该中止审理。依据现有的法定审查程序,对于仲裁庭审理涉刑因素的仲裁案未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并不能作出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而在(2020)最高法执监8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仲裁裁决进入执行阶段并认为案件与刑事案件有关,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即便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不属于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因此,衡阳中院依职权以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认定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C. 案外人在基于案件涉及刑事提出不予执行所面临的难度更大

 

实践中尤为棘手的情形还在于,案外人(一般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认为仲裁裁决的相关申请人应当纳入到刑事案件中统一受偿,无权单独就仲裁被申请人(也即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单独主张债权,尤其是主张相关财产的担保物权。这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一房二卖或房地产企业融资暴雷案件中较为常见。

 

例如,在(2022)最高法执监166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仲裁委认定杨×军与案外人将原存在的借贷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确定案外人代表中大公司与杨×军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裁决中大公司向杨×军交付案涉房屋,属于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错误,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并认为:刑事判决查明了朱×杰向杨×军借款的事实,所附“集资参与人非吸、还款情况一览表”确认,杨×军属于朱×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集资参与人之一,其非吸金额为424.8万元,已还金额为10万元,剩余金额为414.8万元。仲裁委裁决系对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的案件所包含的事实重复处理;属于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错误,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申诉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针对案外人提起不予执行申请,只有在案外人举证证明所申请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才能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因此,湖南两级法院以缺少其他证据材料为由直接推翻常德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对常德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了审查,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未完待续)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具体的相关实践情形,可参阅“案例检索报告: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48个具体理由”一文。

 

3. 参见杨光明、聂凯:“成功撤销仲裁裁决的常见情形”一文。

 

(实习生许语赏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封面图源:Pexels)